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从5月30日开始执行。那么,该细则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如何呢?昨日,记者在物价局了解到,他们已向各房地产企业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改细则的通知,并且多次组织检查人员到市区、三厂、海门工业园等地的房地产企业督查。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政府早在3月1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明确预售许可之前必须报经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企业确需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必须重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为确保房价的稳定,半年内不作二次备案。且涨幅全年不超10%,对销售价格异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采取约谈法人代表,责令限期整改,媒体曝光,暂停备案,实施经济处罚等行政措施。
该负责人说,连日来,物价局组织价格科、检查分局相关人员对全市在售商品房落实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多次督查。从目前督查的情况看,我市各商品房开发企业都能到物价部门备案,市区在售的楼盘也基本做到公示所有内容。
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并且做到“三价”统一(公示价、备案价、销售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那些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是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信设施配套情况。三是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细则还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市物价局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要求所有房源在开盘前5天公示,有的企业没有做到;还有的没有将备案的所有房源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公示要素不全、随意调价销售等问题。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物价部门都向相关企业作了反馈,要求其整改到位,并在近期再次组织检查。
物价局一位负责人说,为实现市政府2011年商品房价格调控目标,市物价部门专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严格把关,转变过去由开发商告知式备案为价格部门审查式备案,将老楼盘商品房价格涨幅控制在5%以内,全年不突破10%,新楼盘商品房价格超过出住建局提供的2010年度商品房基准价调控范围时,实施成本监审,合理控制利润率,在不突破调控政策的前提下确定备案价。为防止商品房销售价格虚高和高备低开的现象,要求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高于备案和低于备案价8%进行销售。该负责人说,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实施处罚。违反实施细则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实施处罚。利用明码标价实施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第9项定性处罚。
据了解,本月底前,市物价局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所有房地产项目实施拉网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采取发放提醒函、书面整改通知,约会法人代表,协调媒体跟踪报道等到手段,促使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力争2011年全市商品房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